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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錯誤

一、具體構成要件錯誤

客體錯誤:誤甲為乙而殺之,為同一罪
打擊錯誤:欲殺乙而誤殺丙,構成殺人未遂+過失殺人,從一重論處
因果關係錯誤:
(1) 因行為人之行為所致:以為已槍殺其實是活埋致死,為同一罪
(2) 因被害人之行為所致:下毒但劑量過低,被害人肚痛難耐而自殺,構成殺人未遂
(3) 因第三人/自然力行為所致:殺人未成功,被害人於送醫時被撞/遭逢地震,構成殺人未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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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前後順序不可弄錯,除184外不可重複主張

一、契約

1. 要約+承諾
第 153 條
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
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,意思一致,而對於非必要之點,未經表示意思者,推定其契約為成立,關於該非必要之點,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,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。

2. 交互要約
3. 事實上的行為(例:停車於收費停車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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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

基本構成要件 vs 變體構成要件(加重減輕)
單一構成要件 vs 結合構成要件(結合犯)
完成構成要件 vs 開放構成要件(空白刑法)

記述要素(大家都看得懂)vs 規範要素(不確定法律概念)

客觀構成要件:行為、行為/犯罪主體、行為/被害客體(非指法益!)、行為結果、行為情況
主觀構成要件:(一般)故意、過失;(特別)目的犯、表現犯、傾向犯

故意:認識構成犯罪之事實(非屬構成要件者不需認識,如加重結果)、認識因果關係、認識其違法性(抽象認識,不需知道條文)、有有意或容忍其發生的心理狀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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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客觀主義(行為主義)為主、主觀主義(行為人主義)為輔

*犯罪主客體

犯罪主體:加害人
犯罪客體:被害人(另一說稱被害主體)
保護客體:法益
行為客體:被侵害的人/物

*行為:行為人有意識的身體舉止(包含作為、不作為)

*犯罪成立:構成要件該當性(事實面)+違法性(法秩序面)+有責性(心理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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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罪刑法定主義

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亦同。

衍伸原則:
1. 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
2. 排斥習慣刑法
3. 禁止類推適用
4.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

例外——空白刑法:§192 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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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行為之效力:

一、一般生效要件
3. 意思表示
〈一般規定〉
包含明示、默示,單純的沈默不屬之,規範性的沈默(當事人約定/法律規定)屬之
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相對人了解時,發生效力。了解主義
第 95 條
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,發生效力。但撤回之通知,同時或先時到達者,不在此限。
到達主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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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行為之效力:
 
一、一般生效要件
1. 當事人
〈一般規定〉
第 12 條 滿二十歲為成年。
第 13 條 
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,無行為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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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權行為=負擔行為=要因行為
物權行為=處分行為=不要因行為

〈動產交付〉
第 761 條
動產物權之讓與,非將動產交付,不生效力。一般交付 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,於讓與合意時,即生效力。簡易交付
讓與動產物權,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,讓與人與受讓人間,得訂立契約,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,以代交付。占有改定
讓與動產物權,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,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,讓與於受讓人,以代交付。請求權轉讓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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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課日期:2019/09/12,授課:蕭宏宜老師

 

犯罪事實與生活事實之間,牽涉到入罪化與罪刑法定原則
法律的制定具「任意性」,不是一個本質問題
e.g. §323:熱能、電能,以動產論。(算是偷竊)
盜取電磁資料則不是偷竊,因其沒有變更所有人的持有狀態與使用收益權

想像競合:一行為構成多罪,從一重罰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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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課日期:2019/09/16,授課:羅子武老師

 

(續)第一編 總則  第一章 法例

第3條
依法律之規定,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,得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須親自簽名。
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,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
如以指印、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,在文件上,經二人簽名證明,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

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為要式契約(§412):「依法律之規定,有使用文字之必要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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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課日期:2019/09/12,授課:蕭宏宜老師

 

犯罪學:為何犯罪、如何預防犯罪
刑罰:是不是犯罪、如何處罰犯罪

法的認識與否,不是有效抗辯

犯罪是否成立,要看不法性(是不是壞事)和罪責性(是不是壞人)
犯罪成立的條件一直變多,代表越難成罪,進而使刑罰更合理、理性、必要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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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課日期:2019/09/09,授課:羅子武老師

 

法的編排:條、項、款、目、小目
§2V(1)-1,分別為五個編排階層的書寫方式

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,而是經驗

不溯及既往:適用的原則,不是立法的原則

公布日與實施日同日,於該日三天日後生效(首日計入)
公布日與實施日不同日,於實施日後生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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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本概念

民國88年上路,原依審計法與稽查條例處理,配合WTO要求制定專法。

採購法適用範圍:(O)工程(定作)、財物(買受、訂製、承租)、勞務(委任、僱傭);(X)投資
採購生鮮農漁產品不受採購法規範
涉及不同類別之採購,依其預算最高比例的類別而定

流程:編列預算>擬定招標文件>招標決標作業>履約管理
招標文件:投標須知、標價清單、廠商聲明書、契約草案、法條、押標金與保證金格式等
招標作業:開標>審標>決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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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國際法的法源

依《國際法院規約》第38條:
1. 條約
2. 國際習慣
3. 一般法律規則
4. 判例(依同法59條限制,僅對該案與當事國有效)
5. 公法學者學說(依同法59條限制,僅對該案與當事國有效)
6. 公允與善良原則(經當事國授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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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法律學分類之子目錄,陸續更新。

【JA】民法(東吳大學公開課程)

【JB】刑法(東吳大學公開課程)

【JC】行政法(東吳大學公開課程)

【JO】法律相關之微型、小型公開課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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