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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課日期:2019/09/12,授課:蕭宏宜老師
犯罪學:為何犯罪、如何預防犯罪
刑罰:是不是犯罪、如何處罰犯罪
法的認識與否,不是有效抗辯
犯罪是否成立,要看不法性(是不是壞事)和罪責性(是不是壞人)
犯罪成立的條件一直變多,代表越難成罪,進而使刑罰更合理、理性、必要
犯罪成立未必罰:可能緩刑、境外犯罪、追溯期間完成
刑法三軌制度:刑罰、保安處分、沒收
主刑: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罰金
從刑:褫奪公權
無期徒刑:25年可假釋
有期徒刑:2個月~20年,合併執行總合最多30年
拘役:59天以下
為避免犯罪人難以回歸社會,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多宣告緩刑,拘役多易科罰金(一天約1000元)
42%受易科罰金判決者付不出罰金,則無息分期支付,或易服勞役
法定刑:法條中「處五年以下⋯⋯」
宣告刑:判決裡的結果
執行刑:考量緩刑、假釋、合併執行、執行上限之實際執行結果
19I: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。
63: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,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,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,減輕其刑。
法庭的爭點多在事實,而非法律
當今法律教學多為最高法院法官視角,而非律師視角
被貼封條可以繼續住
無照駕駛仍可爭取民刑事利益
自首必須是「未發覺之罪」,已發覺之罪的自首叫投案,刑不減輕
我國起訴率30%,起訴後的有罪率96%,僅有4%是律師努力的空間
爭取不起訴才是避免被關的最佳解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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