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.08更新:
本網誌重啟更新,作為本人記錄個人筆記並建檔保存之雲端資料庫,如其內容恰好對您有幫助,亦歡迎留言討論。
2015年即以前之文章(包含旅行紀錄、桌遊介紹、科學知識等)均存於「舊版文章」之分類資料夾內,歡迎瀏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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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 經濟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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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錯誤
一、具體構成要件錯誤
客體錯誤:誤甲為乙而殺之,為同一罪
打擊錯誤:欲殺乙而誤殺丙,構成殺人未遂+過失殺人,從一重論處
因果關係錯誤:
(1) 因行為人之行為所致:以為已槍殺其實是活埋致死,為同一罪
(2) 因被害人之行為所致:下毒但劑量過低,被害人肚痛難耐而自殺,構成殺人未遂
(3) 因第三人/自然力行為所致:殺人未成功,被害人於送醫時被撞/遭逢地震,構成殺人未遂
*前後順序不可弄錯,除184外不可重複主張
一、契約
1. 要約+承諾
第 153 條
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
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,意思一致,而對於非必要之點,未經表示意思者,推定其契約為成立,關於該非必要之點,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,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。
2. 交互要約
3. 事實上的行為(例:停車於收費停車場)
*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
基本構成要件 vs 變體構成要件(加重減輕)
單一構成要件 vs 結合構成要件(結合犯)
完成構成要件 vs 開放構成要件(空白刑法)
記述要素(大家都看得懂)vs 規範要素(不確定法律概念)
客觀構成要件:行為、行為/犯罪主體、行為/被害客體(非指法益!)、行為結果、行為情況
主觀構成要件:(一般)故意、過失;(特別)目的犯、表現犯、傾向犯
故意:認識構成犯罪之事實(非屬構成要件者不需認識,如加重結果)、認識因果關係、認識其違法性(抽象認識,不需知道條文)、有有意或容忍其發生的心理狀態
*客觀主義(行為主義)為主、主觀主義(行為人主義)為輔
*犯罪主客體
犯罪主體:加害人
犯罪客體:被害人(另一說稱被害主體)
保護客體:法益
行為客體:被侵害的人/物
*行為:行為人有意識的身體舉止(包含作為、不作為)
*犯罪成立:構成要件該當性(事實面)+違法性(法秩序面)+有責性(心理面)
*罪刑法定主義
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亦同。
衍伸原則:
1. 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
2. 排斥習慣刑法
3. 禁止類推適用
4.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
例外——空白刑法:§192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)
法律行為之效力:
一、一般生效要件
3. 意思表示
〈一般規定〉
包含明示、默示,單純的沈默不屬之,規範性的沈默(當事人約定/法律規定)屬之
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相對人了解時,發生效力。了解主義
第 95 條
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,發生效力。但撤回之通知,同時或先時到達者,不在此限。到達主義
債權行為=負擔行為=要因行為
物權行為=處分行為=不要因行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