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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課日期:2019/09/09,授課:羅子武老師
法的編排:條、項、款、目、小目
§2V(1)①-1,分別為五個編排階層的書寫方式
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,而是經驗
不溯及既往:適用的原則,不是立法的原則
公布日與實施日同日,於該日三天日後生效(首日計入)
公布日與實施日不同日,於實施日後生效
例:7/1公布實施,則7/3 0:00生效
民法OO施行法:為了新舊條文的適用方法而規定
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
第1條 民事,法律所未規定者,依習慣;無習慣者,依法理。
法律為廣義法律,包含司法院解釋、最高法院決議、判例
判決拘束該案;判例由最高院判決經一定程序挑選,對各級法院有事實上的拘束力
習慣:
1. 習慣法:法未規定(民1)、不違公序良俗(民2)、多年存在(17上字613判例)、法的確信(17上字613判例)
2. 事實上的習慣,例如:買米時麻布袋不能帶走,但塑膠袋可以
民1指習慣法,民68(從物的定義)指事實上的習慣,民2兼指兩種習慣
第2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,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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