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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學不到的哲學課】2019.09.21 02-自由是做一切我們想做的事嗎?
「輕柔的鴿子,在自由的飛翔中,雙翼破空時感受到空氣的阻力,牠想像著在真空之中,牠將更會飛。」——康德《純粹理性批判》
這段話應該是在說明經驗比不上理性,但我認為他更適合用以表達另一個概念:「不受限制未必能增進自由。」
「自由的界線在於不侵害他人自由」,這句約翰彌勒的話在國中公民課便已出現,而我未能完全苟同,因為在大部分的時候,所謂的「他人」意指國家、壟斷階級,或持有特定價值觀的團體,若在行為前充分考量到「他人」,則自由在單一個人上,將完全失去作用。
霍布斯說:「自由指的是沒有反對者。」如同路未被阻擋、水未被圈限,人的行為應不受阻礙。
但社會契約論的代表者盧梭有著更具理想化的解釋,他認爲自由不需要以個人獨立的行動為前提,在民主國家裡,國家法律即是全民意志,因此遵循法律也是達成自由。進言之,法律保護所有「服從」法律的人民免受到另一個人民的「奴役」,正是人們得以自由的原因。
真是充滿理想的啟蒙哲人啊!若盧梭生在今日,或許會想要修正自己的觀點吧。21世紀的現在,無數自詡民主的國家、政府與政治人物,對人民的奴役更勝於地主與資本家,以服從法律來獲得自由的觀點,恐怕還無法解答自由的意義。
說到啟蒙,康德的定義相當值得一提,他認為啟蒙意指「讓人民走出自己所造成的未成年狀態」,未成年狀態的人們比起運用理智自由過活,更偏好受到他人的控制;而這並非因為人們不具有足夠的理性,而是出於缺乏自由的決心和勇氣。
因為不敢也不情願為自己的生命做決定,因而相信自己國家的法律就是自己的意志,希望盧梭所探討的國家公民並不是這群人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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