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基本概念

民國88年上路,原依審計法與稽查條例處理,配合WTO要求制定專法。

採購法適用範圍:(O)工程(定作)、財物(買受、訂製、承租)、勞務(委任、僱傭);(X)投資
採購生鮮農漁產品不受採購法規範
涉及不同類別之採購,依其預算最高比例的類別而定

流程:編列預算>擬定招標文件>招標決標作業>履約管理
招標文件:投標須知、標價清單、廠商聲明書、契約草案、法條、押標金與保證金格式等
招標作業:開標>審標>決標
履約管理:履約>驗收>保固

涉及單位:需求或使用單位、採購單位、履約管理及驗收單位、監辦單位(如主會計)
承辦監辦採購人不得兼任驗收人

巨額採購:須向主管機關逐年提報使用情形與效益分析
查核金額:由上級機關查核(無上級則由該機關查核)
公告金額:除適用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,應公開招標
小額採購:小於公告金額1/10時,得逕洽廠商採購
(小額~公告金額之間—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)

外國廠商應適用政府採購協定(GPA),大陸未簽GPA,另依兩岸相關法規辦理

 

二、選商程序

招標類型
公告金額以上—公開招標、限制性、選擇性
公告金額以下—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、限制性
公告金額1/10以下—逕洽廠商採購

*公開招標:登錄於政府採購公報&政府電子採購網

*選擇性招標:先資格審查再邀請廠商投標
(when:經常性採購、投標文件需審查較久、廠商準備投標須高額費用、廠商資格條件複雜、研究發展事項)
方法1:個案辦理,只處理一次競標,審查完後要邀請所有合格之廠商
方法2: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以利後續重複邀標,要平等規定後續邀標的方式(廠商於名單完成後也可要求參與審查,名單亦須定期檢討)
白話翻譯:邀請參與審查>審查>產生名單>具體業務需求產生>通知名單上之廠商比價>最低價者得標

*限制性招標:不公告,逕洽一家議價或多家比價(比價優先)
(when:公開無人投標/選擇性無合格標、專利或獨家供應、緊急、維修或零件更換、原型產品、追加工程、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、公開評選優勝、房地產、弱勢團體產品、邀請表演)
採購單位須敘明採購案符合採購法22-1的哪一款,如都不盡符合(即依第16款之其他情況辦理),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

*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:理想為三家,若無三家提供,得奉首長核准改為限制性招標;地方得自訂辦法,未定時比照中央

決標類型

*最低標:無論哪一廠商得標對機關不具異質性,凡合於招標文件,報價最低之廠商得標

底價:機關可以接受的價格上限,貼近招標階段市場行情,經過資料蒐集後方訂定
1. 因預算訂定時間和招標階段有時間落差,多先寬編預算,再以底價避免預算濫用
2. 底價訂定時機為開標前,限制性招標為議價或比價前
3. 除困難複雜案件、小額採購外,凡採取最低標採購,均應訂底價
4. 報價最低之廠商如仍超過底價,機關得通知其減價一次,如減至底價以下即可決標;如仍超過底價,應通知廠商比減價最多三次;仍超過者,廢標
5. 超底價決標:比減價三次後仍超過底價,而有緊急情勢不宜重新招標,若超底價部分不逾8%(超過查核金額者,若逾4%,尚須上級核准)且不逾預算金額,得經原底價核定人核准決標

未訂底價之最低標須經評審委員會審查報價是否合理,如認為不合理,應提出建議金額
廠商均超出建議金額時,比照底價之減價、比減價,超過三次者廢標;不得「超建議金額決標」

針對廠商開出過低的報價(低於底價80%以下),另訂有SOP

異質採購最低標/改良式最低標:先對廠商評分並訂定及格分數,由及格且報價最低的廠商得標

*最有利標:廠商間有異質性,綜合考量價格、產品品質、商業條款等因素後決標,應成立評選委員會

*最高標:由給付給機關最高價金的廠商得標

適用情況:
1. 甄選投資廠商
2. 廠商報價金額應包含機關收入與支出,且收入大於支出
3. 廠商報價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
例如:公共設施委外廠商,由回饋金最高之廠商得標

*複數決標:有多家廠商得標,以分散履約風險,確保穩定供貨

彈性運用:依採購案廠商異質性考慮
1. 異質性低:最低標
2. 異質性中(如履約能力有別):異質最低標,經首長同意
3. 異質性高(如文創產業):最有利標,經上級機關同意

PS. 注意各同意點處「首長」、「上級機關」、「主管機關」之差異

 

三、爭議處理—when廠商認為採購機關違法而影響其權益

異議:廠商和機關溝通
申訴: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(申訴會,中央主管機關、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均有設置)判斷
Logic—採購為私經濟行政,應循民事流程;但決標前無契約關係,故以異議申訴管道處理,異議申訴未果,得行政訴訟
於採購公報刊登拒絕往來廠商時,廠商亦可循異議申訴程序救濟

(適用法規)

*決標前之「招標爭議」

異議:由機關內部審查、自我監督;有提出期限(見細則105條,約為10~20天);機關應書面回覆,如有修改招標文件等處理,應書面通知各廠商
申訴:不滿異議處理或異議未處理,15日內提出;要寫申訴書並付三萬元審議費等費用;效力同訴願決定,廠商得於兩個月內提行政訴訟

*決標後之「履約爭議」

調解:亦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,亦得依其他採購法以外之法律申/聲請;廠商申請調解,機關不得拒絕
1. 依標的金額有不同調解費
2. 調解須當事人合意才成立
3. 調解建議:調解委員以申訴會名義提出,機關若不同意,應報上級同意後,向申訴會及廠商說明理由
4. 調解方案:雙方意思相近,由申訴會諮詢調解委員後,依職權提出方案,10日內未異議者,調解成立

仲裁:工程採購因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/方案而使調解不成立者,若廠商提付仲裁,機關不得拒絕
1. 依標的金額有不同調解費
2. 契約中有仲裁條款,或另訂仲裁協議
3. 雙方各提仲裁人名單,由對方挑選

*防弊機制

採購法規定:(15)三年旋轉門、利益迴避;(16)請託與關說應應記錄、政風得調閱、不做評選參考;(34)公告前保密招標文件、底價等
另有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」;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亦有適用

其他各種防弊機制:
1. 上級、機關主會計、相關單位之監辦;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
2. 廠商異議機制
3. 採購宜由考試通過之採購專業人員進行
4. 審計機關得隨時稽查

採購人員收受禮物之價格上限:500元;超過者應於7日內付費收受、歸公或轉捐公益團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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