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罪刑法定主義

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亦同。

衍伸原則:
1. 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
2. 排斥習慣刑法
3. 禁止類推適用
4.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

例外——空白刑法:§192 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)

「完整性」非刑法之特色

 

*刑法時之效力

第 2 條
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。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。
從舊從輕主義
沒收、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從新主義
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,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,而法律有變更,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,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。從新從輕主義

 

*刑法地之效力

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,適用之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,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。屬地主義
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,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,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。屬地主義
第 5 條
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,適用之
內亂、外患、妨害公務、偽造貨幣、偽造有價證券、偽造文書 
保護主義
公共危險、毒品、妨害自由、海盜、加重詐欺 世界主義
第 6 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,適用之:瀆職、脫逃、偽造文書、侵佔 屬人主義
第 7 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,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適用之。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,不在此限。屬人主義
第 8 條 前條之規定,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,準用之。 保護主義

 

*法權獨立原則

第 9 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,仍得依本法處斷。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,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。

*刑法外延效力

第 11 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、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,亦適用之。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*刑法上的公務員

第 10 條 第 2 項
稱公務員者,謂下列人員:
一、依法令服務於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,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
身分公務員、授權公務員
二、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。委託公務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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