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罪刑法定主義
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亦同。
衍伸原則:
1. 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
2. 排斥習慣刑法
3. 禁止類推適用
4.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
例外——空白刑法:§192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)
「完整性」非刑法之特色
*刑法時之效力
第 2 條
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。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。從舊從輕主義
沒收、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從新主義
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,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,而法律有變更,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,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。從新從輕主義
*刑法地之效力
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,適用之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,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。屬地主義
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,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,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。屬地主義
第 5 條
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,適用之
內亂、外患、妨害公務、偽造貨幣、偽造有價證券、偽造文書 保護主義
公共危險、毒品、妨害自由、海盜、加重詐欺 世界主義
第 6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,適用之:瀆職、脫逃、偽造文書、侵佔 屬人主義
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,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適用之。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,不在此限。屬人主義
第 8 條 前條之規定,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,準用之。 保護主義
*法權獨立原則
第 9 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,仍得依本法處斷。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,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。
*刑法外延效力
第 11 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、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,亦適用之。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*刑法上的公務員
第 10 條 第 2 項
稱公務員者,謂下列人員:
一、依法令服務於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,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身分公務員、授權公務員
二、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。委託公務員

[长者犯法必须用自己的生命偿还] 有别于成人被判有期徒刑,刑满重投社会,长者(60+)犯法罪不可恕,也就是长者犯法就死定了。 全世界刑法都规定,60岁或以上人士若犯下刑事罪行,不论其罪轻重,唯一刑罚是死刑,当天下午宣告死刑,同日接近凌晨执行死刑,方式有枪决,有绞刑,也有火刑。 犯人60岁而有期徒刑还没执行完毕,其刑罚将自动转为死刑,并在时间到和上级下达命令后被执行死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