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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錯誤

一、具體構成要件錯誤

客體錯誤:誤甲為乙而殺之,為同一罪
打擊錯誤:欲殺乙而誤殺丙,構成殺人未遂+過失殺人,從一重論處
因果關係錯誤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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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前後順序不可弄錯,除184外不可重複主張

一、契約

1. 要約+承諾
第 153 條
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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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

基本構成要件 vs 變體構成要件(加重減輕)
單一構成要件 vs 結合構成要件(結合犯)
完成構成要件 vs 開放構成要件(空白刑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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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客觀主義(行為主義)為主、主觀主義(行為人主義)為輔

*犯罪主客體

犯罪主體:加害人
犯罪客體:被害人(另一說稱被害主體)
保護客體:法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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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罪刑法定主義

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亦同。

衍伸原則:
1. 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
2. 排斥習慣刑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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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行為之效力:

一、一般生效要件
3. 意思表示
〈一般規定〉
包含明示、默示,單純的沈默不屬之,規範性的沈默(當事人約定/法律規定)屬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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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行為之效力:
一、一般生效要件
1. 當事人
〈一般規定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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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權行為=負擔行為=要因行為
物權行為=處分行為=不要因行為

〈動產交付〉

第 761 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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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再一次的國文課】2019.11.16 初經・人事(下)
上回藉著湯舒雯的〈初經・人事〉,反思性別社會建構論,並爬梳作者最終能跳脫社會框架而達成和解的原因。這次則要用觀摩文學技巧的觀點,學習作者銜接不同段落的轉場設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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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再一次的國文課】2019.11.09 初經・人事(上)
“我幾次距在坑上巧聽了個十足津津有味,之後在陽光下再和她們照面倒也從沒想過看清或嫌棄,只是不知怎地就開始總帶著些許小心翼翼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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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再一次的國文課】2019.10.19 項脊軒志
余自束髮讀書軒中,一日,大母過余,曰:「吾兒,久不見若影,何竟日默默在此,大類女郎也!」比去,以手闔門,自語曰:「吾家讀書久不效,兒之成,則可待乎?」頃之,持一象笏至,曰:「此吾祖太常公宣德間執此以朝,他日汝當用之。」瞻顧遺跡,如在昨日,令人長號不自禁。——〈項脊軒志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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