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.08更新:

本網誌重啟更新,作為本人記錄個人筆記並建檔保存之雲端資料庫,如其內容恰好對您有幫助,亦歡迎留言討論。

2015年即以前之文章(包含旅行紀錄、桌遊介紹、科學知識等)均存於「舊版文章」之分類資料夾內,歡迎瀏覽。

所有文章採四碼編碼,第一碼字母為分類碼,第二碼字母為次分類碼(除語言類外均為流水號),第三及第四碼數字為次分類計數流水碼。
目前所有分類碼列表:
E 經濟學
F 粉絲專頁文章整理

linus8712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*錯誤

一、具體構成要件錯誤

客體錯誤:誤甲為乙而殺之,為同一罪
打擊錯誤:欲殺乙而誤殺丙,構成殺人未遂+過失殺人,從一重論處
因果關係錯誤:
(1) 因行為人之行為所致:以為已槍殺其實是活埋致死,為同一罪
(2) 因被害人之行為所致:下毒但劑量過低,被害人肚痛難耐而自殺,構成殺人未遂
(3) 因第三人/自然力行為所致:殺人未成功,被害人於送醫時被撞/遭逢地震,構成殺人未遂

linus8712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*前後順序不可弄錯,除184外不可重複主張

一、契約

1. 要約+承諾
第 153 條
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
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,意思一致,而對於非必要之點,未經表示意思者,推定其契約為成立,關於該非必要之點,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,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。

2. 交互要約
3. 事實上的行為(例:停車於收費停車場)

linus8712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*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

基本構成要件 vs 變體構成要件(加重減輕)
單一構成要件 vs 結合構成要件(結合犯)
完成構成要件 vs 開放構成要件(空白刑法)

記述要素(大家都看得懂)vs 規範要素(不確定法律概念)

客觀構成要件:行為、行為/犯罪主體、行為/被害客體(非指法益!)、行為結果、行為情況
主觀構成要件:(一般)故意、過失;(特別)目的犯、表現犯、傾向犯

故意:認識構成犯罪之事實(非屬構成要件者不需認識,如加重結果)、認識因果關係、認識其違法性(抽象認識,不需知道條文)、有有意或容忍其發生的心理狀態

linus8712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*客觀主義(行為主義)為主、主觀主義(行為人主義)為輔

*犯罪主客體

犯罪主體:加害人
犯罪客體:被害人(另一說稱被害主體)
保護客體:法益
行為客體:被侵害的人/物

*行為:行為人有意識的身體舉止(包含作為、不作為)

*犯罪成立:構成要件該當性(事實面)+違法性(法秩序面)+有責性(心理面)

linus8712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*罪刑法定主義

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亦同。

衍伸原則:
1. 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
2. 排斥習慣刑法
3. 禁止類推適用
4.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

例外——空白刑法:§192 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)

linus8712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

法律行為之效力:

一、一般生效要件
3. 意思表示
〈一般規定〉
包含明示、默示,單純的沈默不屬之,規範性的沈默(當事人約定/法律規定)屬之
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相對人了解時,發生效力。了解主義
第 95 條
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,發生效力。但撤回之通知,同時或先時到達者,不在此限。
到達主義

linus8712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法律行為之效力:
 
一、一般生效要件
1. 當事人
〈一般規定〉
第 12 條 滿二十歲為成年。
第 13 條 
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,無行為能力。

linus8712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債權行為=負擔行為=要因行為
物權行為=處分行為=不要因行為

〈動產交付〉
第 761 條
動產物權之讓與,非將動產交付,不生效力。一般交付 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,於讓與合意時,即生效力。簡易交付
讓與動產物權,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,讓與人與受讓人間,得訂立契約,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,以代交付。占有改定
讓與動產物權,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,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,讓與於受讓人,以代交付。請求權轉讓
 

linus8712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
【再一次的國文課】2019.11.16 初經・人事(下)
 
上回藉著湯舒雯的〈初經・人事〉,反思性別社會建構論,並爬梳作者最終能跳脫社會框架而達成和解的原因。這次則要用觀摩文學技巧的觀點,學習作者銜接不同段落的轉場設計。
 

linus8712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